[2018-10-10]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数据统计管理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数据统计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发改制度规〔2016〕219 号)及省发改委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数据统计,形成统计报表。
各县分中心数据管理岗,对属地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数据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报表。
由中心综合部数据管理岗对一市四县数据进行汇总后,提报市公管局。
第三章 数据统计
第三条 一般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数据由中心系统自动生成,特殊需求的交易信息数据由人工查询项目信息后进行填写。
第四条 各统计责任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填报。保证信息统计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实行“按月统计、按季分析”制度。
第四章 报表报送
第六条 报送程序
(一)各数据统计部门数据员于每月31日前按省公管办的统计报表,填报“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表”。并将当月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至综合部数据员处。
(二)中心数据员统一汇总后,并于每月3号(如遇节假日顺延)下班前上报市公管局。
(三)每季度的交易分析由中心数据员按公管办要求及时提交。
(四)为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可靠,各县分中心数据员提供的统计报表须由各县分中心主任签字并盖章后,提报至市中心数据员处汇总、统计、分析。
市中心报表由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公管局。
第七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省公管办的统计报表,数据员要及时汇总市本级交易数据,并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应提前通知各县分中心统计员及时填报统计报表,汇总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报表后上报省公管办。
第五章 数据利用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资料、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员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九条 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部门介绍信来单位索取统计资料时,需经市公管局领导批示后,由单位主要领导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交易类别每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一条 中心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二条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统计报表上报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接收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订正工作。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 数据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数据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数据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应逐一列出移交清单。
第六章 统计纪律
第十五条 数据员必须严格按照数据统计制度规定,提供数据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全面、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数据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