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11:12:00]
为提高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交易过程保障服务,营造和谐一流的服务环境,规范进场项目的交易过程,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等文件制定本服务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各岗位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保障过程中严格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活动实施当日,各项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维持良好的交易活动秩序。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托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投标人提供了两家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平台通过专用加密通道与两家银行的保证金系统进行数据传输,两家银行通过为每个项目随机分配虚拟保证金账号提供保证金托管服务。
第四条 专家抽取
(一)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交易保障部专家抽取岗设置两名工作人员,互为AB岗,及时办理专家抽取业务。抽取过程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各方主体的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代理机构于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在平台上传《专家抽取需求表》,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2.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3.代理机构在到达保证金截至时间(即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后,自行查询保证金情况是否满足评审条件;
4.满足开标条件的,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专家抽取需求表》;
5.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的《专家抽取需求表》抽取专家。
6.专家抽取岗人员于评标开始打印经密封的专家名单。
7.代理机构签字领取专家密封袋。
评审专家不能达到评审地点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专家抽取岗应协助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抽取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专家抽取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抽取异常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如实存档待查。
第五条 开评标现场交易保障
(一)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顺利开展,交易保障部设置现场交易保障巡检8名,分别为开标区巡检2名、评审区巡检4名、数字监控室巡检2名,提供现场项目服务保障。实现AB岗互相补位,共同作业、互相监督;并通过数字监控系统进行实施查看,提醒、监督现场服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同时,巡检身着醒目马甲,及时接受现场各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在项目交易实施日前1个工作日下午,开标区、评标区巡检负责检查项目交易(含开评标)场地、设施完备情况,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协调技术支持或后勤保障人员帮助处理,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
2.在交易项目实施当日,巡检人员应在开评标开始前及过程中协助代理机构做好交易过程保障准备工作,有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理。
(1)开、评标开始前,开(评)标巡检协助代理机构开启开评标场地的电灯、空调是否正常运转;启动计算机、打印机、音响、投影仪、电子屏等相关软硬件设施,以确定项目交易条件完备。
(2)评标开始前,评标巡检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引导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序进入评标区,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确保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开、评标开始后,开(评)标巡检在开评标区不间断巡查,督促代理机构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场所整洁,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开(评)标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组织工作,遵守开、评标纪律。
(4)开、评标过程中,开(评)标巡检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提醒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或需要隔夜评标的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协调综合部做好专家食宿安排,需隔夜评标的,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封闭评审措施。
(5)开评标结束后,开(评)标巡检提醒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关闭场地设施设备。
(6)开评标整个过程中,数字监控室巡检通过数字监控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开(评)标巡检进行现场解决或协调、敦促代理机构按要求工作。
3. 日常工作中,开(评)标巡检、数字监控室巡检对发现交易实施条件不完善或设备设施故障的予以及时协调处理。
第六条 交易过程异常保障服务
1.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项目交易过程中断的,巡检应协助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2.交易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做好交易过程保障服务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发现的代理机构现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因据实记录存档,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