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211繁昌西互通立交及连接线人行通道工程施工
信息来源:繁昌区
信息时间:2025-01-0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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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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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提交时间:
0天17小时43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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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40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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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录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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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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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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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节点:
2025-01-08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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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用时:
0天17小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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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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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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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5-01-08 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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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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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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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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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5-01-08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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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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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G4211繁昌西互通立交及连接线人行通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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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120GL24SG3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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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G4211繁昌西互通立交及连接线人行通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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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120GL24SG33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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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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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高军 0553-7916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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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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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李云1530553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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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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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5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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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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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22157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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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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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070806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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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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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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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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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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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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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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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23229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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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杨惠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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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81897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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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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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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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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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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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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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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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24131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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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贾锦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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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11286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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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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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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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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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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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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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安徽潇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工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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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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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a值74; 2、评标基准价:3218266.95元; 3、样本值单位: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道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佳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海旭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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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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