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宣州机场航站楼内5间商铺出租公告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4-04-0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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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本次出租的5间商铺位于芜湖宣州机场(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航站楼内,芜湖宣州机场是芜湖、宣城两市合建项目,选址湾沚区小庄,距离G50沪渝高速出入口4.35千米,芜湖市区约35千米,宣城市区约25千米。机场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4月30日建成通航。截至2023年6月底,芜宣机场累计运行国内客运航线37条,已通航北京(大兴)、广州、深圳、三亚、西安、昆明、长春、成都、重庆等33个国内城市,已基本构建起“北联京津冀,南通珠三角,连接西部重点城市群”的航线网络布局,实现旅客吞吐量58.3万人次,货邮吞吐量5000余吨。目前东航、南航、川航、深航、春秋航空、华夏航空等十余家航空公司在本场开展运输业务,每月进出港旅客吞吐量超10万人次。到2023年底,芜宣机场旅客吞吐量预计可达12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1万吨,跃居安徽省内机场第二位。
具体商铺位置、建筑面积、租金底价、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情况详见下表:
标的编号 | 标的 名称 | 商铺 位置 | 建筑 面积 (㎡) | 经营 项目 | 5年租金评估价(元) | 5年期租金底价(元) | 交易保证金(元) | 履约保证金(元) | 备注 | 状态 |
N0122FCZZ240436 | CY1-2号商 | 一层出发大厅左侧 | 302 | 餐饮/休闲服务 | 1,301,618.00 | 1,301,618.00 | 150,000.00 | 100,000.00 | 有上下水管道/排烟管道;现为闲置状态 | 公告中 |
N0122FCZZ240437 | SP1-2号商 | 一层出发与到达大厅中间 | 175 | 百货、零售 | 835,475.00 | 835,475.00 | 100,000.00 | 70,000.00 | 不得与航站楼内现有的经营业态冲突;现为闲置状态 | 公告中 |
N0122FCZZ240438 | SP2-1号商 | 二层公共通廊与候机区中间 | 87 | 百货、零售 | 726,864.00 | 726,864.00 | 100,000.00 | 60,000.00 | 不得与航站楼内现有的经营业态冲突;须免费提供不少于40平米儿童游乐体验设施,儿童游乐区由出租方在商铺附近划定场地;现为闲置状态 | 公告中 |
N0122FCZZ240439 | SP2-2号商 | 二层公共通廊与候机区中间 | 78 | 百货、零售 | 848,206.00 | 848,206.00 | 100,000.00 | 70,000.00 | 不得与航站楼内现有的经营业态冲突;现为闲置状态 | 公告中 |
N0122FCZZ240440 | SP2-6号商 | 二层候机区 | 60 | 百货、零售 | 652,467.00 | 652,467.00 | 100,000.00 | 60,000.00 | 不得与航站楼内现有的经营业态冲突;现为闲置状态 | 公告中 |
(二)租赁期限
5年,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算起。
(三)用途及经营业态
1、用途:商业。
2、经营业态:意向竞租方的经营业态应符合机场服务要求,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意向竞租方在报名前须填写《商铺经营业态申请表》,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租。
(四)特别提示
1、竞得标的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上报出租标的相关商铺的建设改造、布局方案(含施工时间、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经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对相关商铺的建设改造、布局等需符合机场整体风格,所用材料需符合出租方要求。
2、竞得标的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是指因出租方提供并维护了洗手间、通道、电梯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垃圾处理、候机楼内外绿化、保安等基本服务,以及承租方运营(非餐饮类无独立电表商户)所使用的电费、水费及所享用的空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承租方综合管理费的缴纳时间同租金的缴纳时间。
芜湖宣州机场航站楼非餐饮类无独立电表商铺综合管理费按照10元/㎡·月收取,餐饮类有独立电表商铺综合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收取。
芜湖宣州机场航站楼商铺的电源、空调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且非餐饮类无独立电表商铺电源总用电功率不得超过5KW。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芜湖空港航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取得相应地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4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估价资字[2023]第0025号)。
5、评估对象: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芜湖宣州机场航站楼的商铺5年期租金。
6、资产评估结果: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租金底价: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以首年租金为基础,逐年递增5%),经折算,每个合同年度租金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a.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为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8.10%;
b.第二个合同年度租金为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9.00%;
c.第三个合同年度租金为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19.95%;
d.第四个合同年度租金为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20.95%;
e.第五个合同年度租金为5年租金成交金额的22.00%。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按出租标的对应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出租标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自《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近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重大违法记录,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具体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亦不调整商铺综合管理费的缴纳依据。
(6)意向竞租方承诺:竞得标的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上报出租标的相关商铺的建设改造、布局方案(含施工时间、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经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对相关商铺的建设改造、布局等需符合机场整体风格,所用材料需符合出租方要求。
(7)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经营项目须为自有品牌或具有所代理品牌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商的授权。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对出租标的进行内部功能分区分割优化,但任一分区不得超出出租标的范围。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及经营业态,不得利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违反《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承租方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或非合理性使用商铺,致使商铺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承租方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或其它不合格商品,或提供低劣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新闻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工商、质监、海关、税务相关部门查处等情形);承租方擅自歇业时间累计达十天或连续擅自歇业达五天、未按机场管理规定提前闭店或推迟营业超过十五次的,出租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消防、安全、商业管理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自行负责出租标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电费、综合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7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7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租金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租金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租金底价视为出租标的租金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七)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领取。
(八)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一个标的,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一个标的,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机场航站楼商铺租赁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36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宣州机场航站楼内5间商铺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空港航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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