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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信息来源:芜湖县

信息时间: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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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公开出租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出租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承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

(二)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对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经营权对应的土地坐落于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地湾、三庵、杨老屋地块,面积约158亩,四至范围如下:

地湾:东至沙河、小夹河 ,西至五塘,南至夹河埂,北至李先发房屋;

三庵、杨老屋:东至青弋江,西至杨氏祠堂,南至四坝塘,北至圩堤。

(三)经营权出租期限

5年(自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算起)。

(四)经营用途

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种植。

(五)特别提示:

1、本次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承租方和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均享有优先权,且前者的优先权级次高于后者。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⑴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⑵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承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中,三庵和杨老屋地块遗留了部分原承租方废弃的农作物大葱。

3、意向承租方如需察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察勘时间。

三、出租方

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一)2018年5月7日,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经居民代表大会一致意见,同意将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对外出租。

(二)2018年5月22日,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将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经营权对外出租的报告》。

(三)2018年5月22日,芜湖县陶辛镇人民政府以《关于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承包经营权对外承包(出租)的批复》,批准对外公开出租。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

2、评估机构: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7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的位于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的158亩耕地五年期土地经营权拟挂牌出租底价评估》皖华兴(地估)[2018]第6013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的158亩耕地五年期土地经营权出租价格。

6、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35,75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标的挂牌起始价(出租底价):人民币335,750.00元。

2、出租标的租赁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2)租赁价款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赁价款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赁价款的平均值。自《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第一个合同年度的租赁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赁价款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先付租赁价款,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按本公告中出租标的对应的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承诺: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出租标的对应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承租方承诺:承租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按照经营权对应的复垦地以移交日现状办理移交,自办理完毕出租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出租标的一切安全、风险、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承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租赁、抵押、转租复垦地经营权。

(5)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6)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不改变复垦地用途,不非法使用复垦地,不利用复垦地从事开发经营项目。

(7)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农用电费由承租方按面积向供电部门申请交纳,农业保险费按田亩征收,由承租方自行支付。

(8)意向承租方承诺:同意惠民政策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归原承包户所有。大户所种植补贴、种田大户补贴及其他政策奖励补贴归承租方所有。

(9)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要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水源保护、秸秆禁烧、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10)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1)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承租方原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违法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复垦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种植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出租方无关。

(13)意向承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复垦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应当服从,复垦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复垦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归复垦地原承包户所有,对应合同年度出租价款按照承包户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年度出租价款,以后年度出租价款按经营权对复垦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占用复垦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年度出租价款。

(14)意向承租方承诺:同意本次租赁价款只开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5)意向承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将复垦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复垦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6)意向承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

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6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19年5月23日),其他挂牌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挂牌公告期结束(如出租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挂牌公告期结束)。

(三)报名时间

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6日(每工作日8:00至11:30,14:0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万元整。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如挂牌公告期延长,按延长挂牌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承租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承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承租方的竞租资格:

a.挂牌期间(含延长挂牌公告期),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b.挂牌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的。

c.挂牌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的。

(2)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后,承租方未按《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要求履约并且《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承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挂牌标的进行重新挂牌。重新挂牌交易时,违约的意向承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及因意向承租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挂牌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挂牌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承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承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收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承租方支付《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出租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但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竞租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 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征集到的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确定为承租方,且该承租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格与出租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

2、挂牌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承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承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竟价规则

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承租方依据《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约158亩复垦地5年期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出租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县陶辛镇夫子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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