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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鱼塘168.19亩水域经营权出租公告

信息来源:南陵县

信息时间:2024-09-1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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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鱼塘168.19亩水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40081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鱼塘168.19亩水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位于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境内,面积约为168.19亩,四至范围为:东至钟塘村,西至尹塘村,南至铁拐村,北至钟塘村;出租标的现状为被占用中。

(三)租赁期限

10年,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四)租赁用途

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

(五)特别提示

1、意向竞租方如需查看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看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看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2、本次经营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铁拐村及籍山镇尹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且优先权的级别相同。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三、出租方

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芜湖诚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10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了解资产年租金价值而涉及的集体水面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芜诚资评报字[2024]第97号)。

5、评估对象: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鱼塘168.19亩水域经营权年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30,274.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10年期挂牌起始价(出租底价):人民币30.28万元。

2、出租标的租金支付要求及方式:

1)租金按支付,共分三期;第一期租金为第1-3个合同年度租金,第二期租金为第4-6个合同年度租金,第三期租金为第7-10个合同年度租金,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租金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处于被占用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或单方终止双方已签订的合同。

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水产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养殖品种。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塘口出租时的原状,确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所需资金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必须将其恢复原状。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自行负责水面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不得擅自改变水系,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如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在本次出租标的区域内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时,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标的水面水位高低线必须服从农业用水要求,承租方应全力支持出租方做好农业灌溉用水的管理。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符合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远景规划及环保要求不得破环经营的养殖水面的水质。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养殖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租费,退还承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养殖水产品时间,掌握所养殖水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回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交回给出租方的当日。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在1个月内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出租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万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商定。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一)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

人:何经理

联系电话:18356579503

联系地址: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西侧从西至东第1-2号门面房

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鱼塘168.19亩水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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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弋江镇钟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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