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来源:国资委下属国企
信息时间:2024-06-14 16:01
阅读次数:次
项目名称 |
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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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CG2024FW3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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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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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CG2024FW30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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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5号楼1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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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王工 0553-2663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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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2座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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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姜超 17756548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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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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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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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元/年) |
110920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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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3年(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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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国有资产厂房共14栋(1-11、15、20、33号厂房),14栋厂房建筑面积约16.42万平方米。其中宿舍公寓1栋(15号厂房),建筑面积约1.06万平方米;食堂楼1栋(33号厂房),建筑面积约2829平方米。门卫室2个;园内道路约4.5万平方米,绿化面积约6.7万平方米,货运电梯16台,停车位若干等。 服务要求:电梯维保维修及年检(全包),园区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与消毒,标识标牌设立、车辆停放管理、空置厂房及公共部位巡查、节假日氛围布置,园区水电消防等零星维修,协助招标方配合进行企业租金的催收催缴,代收代缴水电费和物业费、物业费收取率不得低于90%(目前园区暂无物业费,后期如有增加由物业负责)、各类费用报销、看房接待、空置房及各类台账登记、文件档案管理等。 服务时间:3年(1+1+1)。 服务标准:按采购需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通过招标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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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国有资产园区物业外包服务合同,1397666元,2023年7月5 日。 2、人才公寓物业外包服务合同, 1480000元, 2024年4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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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江苏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元/年) |
108679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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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3年(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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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国有资产厂房共14栋(1-11、15、20、33号厂房),14栋厂房建筑面积约16.42万平方米。其中宿舍公寓1栋(15号厂房),建筑面积约1.06万平方米;食堂楼1栋(33号厂房),建筑面积约2829平方米。门卫室2个;园内道路约4.5万平方米,绿化面积约6.7万平方米,货运电梯16台,停车位若干等。 服务要求:电梯维保维修及年检(全包),园区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与消毒,标识标牌设立、车辆停放管理、空置厂房及公共部位巡查、节假日氛围布置,园区水电消防等零星维修,协助招标方配合进行企业租金的催收催缴,代收代缴水电费和物业费、物业费收取率不得低于90%(目前园区暂无物业费,后期如有增加由物业负责)、各类费用报销、看房接待、空置房及各类台账登记、文件档案管理等。 服务时间:3年(1+1+1)。 服务标准:按采购需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通过招标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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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公共智能仓储区2021年物业管理项目,1278000.00元,2021年3月26日。 2、宿迁市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物流企业服务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项目,2116600.00元,2021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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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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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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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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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4820953。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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