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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国有企业零星设计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来源:国资委下属国企

信息时间:2024-08-21 13:00

阅读次数:

项目名称

经开区国有企业零星设计服务

项目编号

WH21CG2024FW4034

标段名称

经开区国有企业零星设计服务

标段编号

WH21CG2024FW4034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

地址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与千岛湖路交叉口

联系人及电话

刘工 0553-5844844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无为市濡须路1#

联系人及电话

吕梅 1773032658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年8月20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69%

服务期

2年

项目负责人

孙世胜

一级注册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63400344,3421100611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经开区国有企业零星设计服务

服务范围:招标一家设计单位负责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企零星设计服务工作。服务国企单位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银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凤鸣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蜻蜓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相关联的国企公司

服务要求:负责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企零星设计服务工作

服务时间2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三环路停车场综合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湾沚区城东学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项目负责人业绩

1.三环路停车场综合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湾沚区城东学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77%

服务期

2年

项目负责人

邱玫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20073301045,36202112034292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经开区国有企业零星设计服务

服务范围:招标一家设计单位负责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企零星设计服务工作。服务国企单位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芜湖银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凤鸣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蜻蜓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相关联的国企公司

服务要求:负责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企零星设计服务工作

服务时间2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滁州市第二小学东校区2#教学楼新建项目;

2.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原址新建项目

项目负责人业绩

1.滁州市第二小学东校区2#教学楼新建项目;

2.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原址新建项目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专业工种安排表未签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作无效投标处理。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3、勘察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0%进行结算,勘察费用包含在项目费用中不在另行报价(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3、勘察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0%进行结算,勘察费用包含在项目费用中不在另行报价(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勘察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0%进行结算,勘察费用包含在项目费用中不在另行报价(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

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3、勘察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中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40%进行结算,勘察费用包含在项目费用中不在另行报价(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承诺函,作无效投标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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