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0:18:00]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
布芜湖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市政府工作安排,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政府法制办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安徽省省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审核形成了《芜湖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芜湖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不再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县区、开发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安徽省、芜湖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区域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国家将在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及电话:市经信委 张春联 3837180
市财政局 王皖林 3122118
市发改委(物价局) 黄 文 3842735
附件:1. 芜湖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 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芜 湖 市 财 政 局 |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
2018年5月18日
附件1
芜湖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书面通知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退还。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芜湖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芜政办[2011]45号); |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
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造价的2%比例交纳,超出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交纳,超出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1%比例交纳,超出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5%比例交纳。 |
施工企业携带工程项目备案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至市民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 |
工程竣工后,进行农民工工资结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满10日后无投诉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市清欠办,(市清欠办设在市住建委,账户由市住建委和市人社局共同监管)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额专户存入保证金。 2.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经公示程序后,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经辖区清欠办和市清欠办审核后,退还保证金。 3.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辖区人社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处理拖欠、克扣工资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就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会同人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项目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6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7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附件2
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
项目名称 |
返还金额(亿元) |
余额(亿元) |
涉及企业数量 |
备注 |
||
2017年 |
2018年1-4月 |
2017 年底 |
2018年4月底 |
||||
一、保留项 目合计 |
|
|
|
|
|
|
|
其中: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二、清理项 目合计 |
|
|
|
|
|
|
|
其中: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三、查处违规案件合计 |
|
|
|
|
|
|
|
其中: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注:1.第一部分“保留项目”中“涉及企业数量”是指2017年底余额对应的企业数量。
2.第三部分“查处违规案件”中请提供查处收取清单之外的保证金、超额收取保证金、不按时
返还保证金、挪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的情况,有关处理结果请在备注栏说明。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