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7 10:34:00]
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批量转账发放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分中心、市中心各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办法》、《关于实行以银行转账发放评标专家评审费的通知》等规定,根据工作实际,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批量转账发放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7日
抄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批量转账发放操作流程暂行规定
各县分中心、市中心各部: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评审评标专家评审费(以下简称评审费)发放流程,提高评审费发放工作效率,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评审费批量转账发放操作流程暂行规定如下:
一、 评审费相关信息的生成
1、 评标时,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系统内分别录入评标专家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卡号、银行卡所属银行名称等)、项目评审信息(如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类型、评标室等)、评审费相关信息(如评审费金额、交通费金额、在途补助金额、组长费金额等)。
2、上述信息录入完毕,经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系统内提交已生成的电子“项目评审费发放表”并打印。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提交给市中心和各县分中心分别安排的评审费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评审费管理人员)。
二、 “项目评审费发放表”的审核
评审费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电子和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费发放表”内评审费标准是否合规、电子和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是否一致。审核通过的,评审费管理人员收取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在系统内对电子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进行通过操作。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代理机构修改更正、打印签字确认,并重新提交电子和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 各县分中心负责人应分别对各中心的纸质“项目评审费发放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 评审费批量转账的申报
1、中心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审费批量转账时间,每批次截止时间后的两个工作日为申报时间。市中心和各县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体参加批次,原则上每月至少批量转账一次。
2、确定参加具体批次后,评审费管理人员在申报时间内,对参加该批次的纸质“项目评审费发放表”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申报单据。
3、在申报时间内,评审费管理人员将上述纸质材料报至中心会计处审核。在完成财务审核手续后,评审费管理人员将上述纸质材料报至中心出纳。
4、在申报时间内,评审费管理人员根据会计审核结果,在系统内完成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选择、生成电子转账表格和电子转账表格发送给出纳的操作。
5、申报时间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纳对收到的纸质材料和系统内收到的电子转账表格中的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出纳对电子转账表格按银行要求进行加密操作、纸质材料交给会计。核对不一致的,出纳通知评审费管理人员重新在系统内操作。
6、出纳核对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会计根据本批次汇总金额向市财政申请拨付经费。
四、 评审费批量转账的执行
1、 市财政拨付经费至中心账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纳将银行转账所需的加密文件等资料送交至银行。
2、 银行根据中心委托办理评审费批量转账。
3、 银行办结评审费批量转账后,出纳至银行领取转账回单。
五、 银行转账不成功情况的处理
1、 转账回单显示银行转账不成功的,出纳在领取转账回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的评审费管理人员。
2、 评审费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导致转账不成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修正,并出具书面材料。
3、 评审费管理人员根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对转账不成功的评审费,重新进行生成电子转账表格和电子转账表格发送给出纳的操作。
4、 出纳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系统内收到的电子转账表格和转账不成功的评标专家姓名和转账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电子转账表格按银行要求进行加密操作。核对不一致的,通知评审费管理人员重新在系统内操作。
六、 注意事项
1、 系统内的表单构成格式和相关细节,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调整。
2、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报中心确定操作流程。
七、本规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各县分中心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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