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路明渠改造工程监理
信息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
信息时间:2024-08-19 16:24
阅读次数:次

区块链已存证
办理流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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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提交时间:
0天6小时45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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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14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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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录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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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芜湖宜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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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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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节点:
2024-08-19 15: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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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用时:
0天6小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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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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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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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4-08-19 15: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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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0小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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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录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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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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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4-08-19 15: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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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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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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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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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4-08-19 15: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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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时:
0天0小时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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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和平路明渠改造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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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071SZ24JL2921 (任务书编号:FS3402722024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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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和平路明渠改造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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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071SZ24JL29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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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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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赵惠杰 0553-5848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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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宜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皖江财富广场A3座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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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周莉1895536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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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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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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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海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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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费率(%)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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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韦书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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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01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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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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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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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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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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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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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
投标报价费率(%)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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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张明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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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34006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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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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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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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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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
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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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联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
投标报价费率(%)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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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张亚军 |
|
证书编号:34017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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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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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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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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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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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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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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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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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开标现场抽取结果为方法一。 ②样本值单位:安徽海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联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③基准价:0.2%; ④其他:安徽海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景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联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相同,经随机抽取系统抽取产生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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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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