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39处光伏经营权整体出租公告(重新挂牌)
信息来源:湾沚区
信息时间:2024-10-0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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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芜湖市湾沚区39处光伏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40104)
(二)出租标的相关资产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的芜湖市湾沚区39处光伏经营权包括38处屋顶光伏经营权及1处生化池光伏经营权,分别位于芜湖市湾沚区东湖菜市场S3#楼屋顶,芜湖市湾沚区群英电子01幢、02幢、07幢屋顶,芜湖市湾沚区绿庄标准化厂房1#、2#、3#、4#、9#、10#、12#、13#楼屋顶,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电商产业园9#楼、13#楼、22#楼、24#楼、29#楼、30#楼、31#楼、32#楼、33#楼、34#楼、35#楼、36#楼、39#楼、40#楼、41#楼、42#楼、43#楼、44#楼、45#楼、46#楼、47#楼、48#楼、52#楼、53#楼、54#楼、55#楼屋顶,芜湖铭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AO型生化池,面积合计约82723平方米,可安装光伏面积以实际为准,明细情况详见《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光伏经营权场地明细情况表》。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及生化池结构均为混凝土结构,屋顶及生化池上方均为空置状态;本次出租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光伏建设场地租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4]第5088号)。
(三)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限自《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经营业态:光伏发电。
(五)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安徽振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光伏建设场地租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4]第5088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湾沚区39处光伏经营权5年期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贰佰零柒万元整(¥2,070,000.00)。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出租底价:人民币2,070,000.00元。
2、出租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相关资产,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相关资产的水、电、消防、权证、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等情况,且无异议,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3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标的涉及屋顶及生化池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屋顶及生化池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及生化池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负责办理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光伏发电工程的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施工前还需向出租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6)意向竞租方承诺:自《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出租标的涉及屋顶及生化池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新建屋顶及生化池光伏面积必须达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如未达到上述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要求,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自行出资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光伏发电资产收益在《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归承租方所有。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建设、运营光伏发电工程,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后果。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并负责出租标的涉及屋顶的防水工程,费用自行承担,不发生因光伏发电工程的建设工作造成屋顶及结构损坏或屋顶、生化池渗漏水现象。如在施工期间因光伏发电设备施工原因使得屋顶、生化池结构损坏,承租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由承租方全权承担维护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为优化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标的建设情况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承租方应当预先报备改造方案,所有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承租方的运营风险和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分租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屋顶及生化池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金及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须负责将添置的建设设施、设备自行撤走,恢复出租标的原使用状态。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改造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人民币2,070,000.00元)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1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1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竞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长江农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行政楼4号楼附楼4楼)。
(六)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签订《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
(九)竞价规则
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
联 系 人:沈经理
联系电话:0553-8810096或18226922713
联系地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行政楼4号楼附楼4楼
芜湖市湾沚区39处光伏经营权整体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5-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光伏经营权场地明细情况表.pdf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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