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赭山春秋、官山花园共计11,948.95平方米菜场、农贸市场用途房产整体转让公告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4-11-0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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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赭山春秋、官山花园共计11,948.95平方米菜场、农贸市场用途房产。(标的编号:N0122FC240879)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菜场房产
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菜场房产坐落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S-2#楼,建筑面积2,007.12平方米,总层数为2层,钢混结构,2023年建成,用途为菜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皖(2024)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682381号),权利人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菜场房产共有宗地面积61,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0年12月10日,土地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
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菜场房产外墙真石漆,内墙为水泥墙面,地面水泥地面,室内为毛坯,通水、通电,现为闲置状态。
2、芜湖市镜湖区赭山春秋农贸市场房产
芜湖市镜湖区赭山春秋农贸市场房产坐落镜湖区赭山春秋4#商业楼101、301室,建筑面积5,041.82平方米,总层数为3层,钢混结构,2024年建成,用途为农贸市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皖(2024)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702022、1702023号),权利人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赭山春秋农贸市场房产共有宗地面积5,18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0年6月9日,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芜湖市镜湖区赭山春秋农贸市场房产外墙涂料,内墙为水泥墙面,地面水泥地面,室内为毛坯,通水、通电,现为闲置状态。
3、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
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坐落镜湖区官山花园菜市场,建筑面积4,900.01平方米,总层数为2层,钢混结构,2020年建成,用途为农贸市场,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权利人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外墙涂料,内墙为墙砖、涂料,地面地砖地面,室内为简单装修,通水、通电,现已投入使用。
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室内有摊位经营户、商户经营,目前由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
(三)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
2、评估机构: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1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中安(芜)评(2024)字第3402000512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镜湖区赭山春秋、官山花园共计11,948.95平方米菜场、农贸市场用途房地产(限于房屋及其所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资产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结果为人民币78,031,4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零叁万壹仟肆佰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78,031,400.00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支付首期款,首期款的金额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的20%。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受让方付清转让标的剩余转让价款。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用途、质量、外观、结构、消防、面积、水电、权证、抵押情况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相关房产的移交日现状(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菜场房产、芜湖市镜湖区赭山春秋农贸市场房产为闲置状态;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为投入、使用状态,场内有摊位经营户、商户经营)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室内有摊位经营户、商户经营等情况已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研且已完全知悉,受让方应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竞得标的后,认可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期间,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效力,并概括承受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方达成的各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同意由转让方协调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方处理摊位经营户、商户的相关管理交接事宜(包括不限于变更出租主体、重新签订《摊位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事宜),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处理完毕芜湖市镜湖区官山花园农贸市场房产室内摊位经营户的相关管理交接事宜之日起,摊位经营户、商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摊位租金、商户租金、履约保证金(如有)等,由转让方协调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摊位租金、商户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摊位、门面房的收回、出(续)租等一切事宜均由受让方与摊位经营户、商户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按照国家及芜湖市有关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让方相关要求,对转让标的相关房产进行装修改造、营业及运营、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转让标的相关房产投入使用、营业前,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办理完毕装修消防、环评等相关验收手续,费用自行承担;并按照转让方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开始营业。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相关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则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且不调整转让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人民币78,031,4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4)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5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5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37
传真电话:0553-3117718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镜湖区晶宫江南府、赭山春秋、官山花园共计11,948.95平方米菜场、农贸市场用途房产整体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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