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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约103亩场地经营权出租公告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4-11-0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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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约103亩场地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QT240018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约103亩场地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场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面积约为103四至范围为:东至九华南路,西至郭坳,南至龙华陵园,北至郭坳出租标的原租赁期限已到期,现由原承租方占用中。

(三)租赁用途:

仓储经营业态应符合便民服务要求,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油烟、工业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四)租赁期限:

3如原承租方竞得,租赁期限自2024年11月1日算起;如非原承租竞得,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实际移交之日算起。

(五)特别提示:

1、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2、出租标的内的场地平整、道路及水电设施设备等均由原租户修建。如非原承方竞得标的后,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按照移交日现状与承租方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3、本次经营权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出租方

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办事处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办事处

2、评估机构:芜湖平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10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平泰估报字(2024)第133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约103亩场地经营权年租金市场价值。

6、评估结果: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56,1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3年期租金出租底价:人民币226.83万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

2)自《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原承租方竞得,视同办理移交手续;如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承租方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现由原承租方占用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或单方终止双方已签订的合同。

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对应的场地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在租赁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在场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需经出租方同意,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等批准后实施,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用途,不得存放危险物品,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自行负责出租标的内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造成出租标的周边耕地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自行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时,出租方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服从,承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单位折算租金,退还承租方。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接手续,将出租标的内添置的可移动设施(含水、电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2024年116日至2024年1119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2024年116日至2024年1119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竟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长江农交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商定。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签订《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全部租赁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8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境内约103亩场地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关于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样本).pdf

04-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05-场地经营权租赁合(样本).pdf






 

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办事处
2024年
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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