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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2024年土地整治项目(二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来源:繁昌区

信息时间:2024-02-05 16: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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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2024年土地整治项目(二包)

项目编号

WH10CG2024FW270702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地址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

联系人及电话

谢先生  0553-791205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芜湖东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7号办公楼

联系人及电话

胡玉晴  1520553557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0205 

第一中标
供应商 

单位名称

北京佰信蓝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6层1614

投标报价

425.0元/亩

中小微企业

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起至通过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入库后工作结束。

业绩

1、固原市原州区 2020 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二期)编制技术 2、固原市原州区 2016-2017 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技术服务

主要中标标的

服务范围:完成2024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含工矿废弃地)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单体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含局部调整方案编制);验收阶段的项目变更材料和项目报验材料编制;负责项目备案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他全过程技术服务等。

服务要求: 1.完成2024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含工矿废弃地)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单体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含局部调整方案编制); 2.验收阶段的项目变更材料和项目报验材料编制; 3.项目备案;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他全过程技术服务等(全程驻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人)。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起至通过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入库后工作结束。

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9 号

投标报价

425.00元/亩

中小微企业

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起至通过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入库后工作结束。

业绩

1、长丰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测绘、规划设计(2019 年度) 2、长丰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测绘、规划设计(2020 年度)

主要中标标的

服务范围:完成2024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含工矿废弃地)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单体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含局部调整方案编制);验收阶段的项目变更材料和项目报验材料编制;负责项目备案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他全过程技术服务等。

服务要求: 1.完成2024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含工矿废弃地)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单体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含局部调整方案编制); 2.验收阶段的项目变更材料和项目报验材料编制; 3.项目备案;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他全过程技术服务等(全程驻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人)。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起至通过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入库后工作结束。

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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