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江北院区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来源:其他
信息时间:2025-04-11 15:45
阅读次数:次
项目名称 |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江北院区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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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3CG2025FW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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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江北院区活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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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3CG2025FW57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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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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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徐科长0553-573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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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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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许亮、徐怀珍0551-62220226、0551-62220214、1369653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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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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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5年04月09日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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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安徽奕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蜂牛科技产业园C15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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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34373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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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样品,以供招标人进行目视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查、尺寸检查、结构检查等)。只有在样品的样式通过目视检验后,方可进入批量生产及制作阶段。中标人须确保在45天内完成当批次制作及安装任务。特别提醒,此目视检验不涉及如甲醛含量等质量指标的检测,若所提供产品在后续的验收中未能达标,则将不予以最终验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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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业绩 |
1、广州市增城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办公家具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2、吴川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配套家具采购项目(二次);3、浠水县妇幼保健院新院整体提升工程医疗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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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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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380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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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样品,以供招标人进行目视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查、尺寸检查、结构检查等)。只有在样品的样式通过目视检验后,方可进入批量生产及制作阶段。中标人须确保在45天内完成当批次制作及安装任务。特别提醒,此目视检验不涉及如甲醛含量等质量指标的检测,若所提供产品在后续的验收中未能达标,则将不予以最终验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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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业绩 |
1、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办公家具定制合同;2、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办公家具采购合同;3、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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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安徽格森家具有限公司住院楼候诊区候诊椅单价超限价,否决投标;2、无为市尚东家居有限公司洽谈桌单价超限价,否决投标;3、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演讲台单价超限价,否决投标;4、江西白莲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研综合楼会议桌超限价,否决投标;5、海太欧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柜单价超限价,否决投标;6、广东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否决投标;7、成都赛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否决投标;8、安徽欧美林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格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否决投标;9、芜湖市庆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清单控制价编制费用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投标;10、湖州宏大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投标函中交货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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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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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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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纪委办提出投诉,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联系电话:0553-5739127。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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