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登记服务细则(分中心)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3-11-0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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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水平,提升项目登记服务质量,规范项目登记行为,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委托受理和代理机构抽取电子化流程上线运行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网上项目登记。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工作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保障过程中严格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规定执行。
(三)日常工作符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时办结制》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工作。
(四)项目登记受理过程中,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三条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项目登记设置AB岗,负责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A岗为主岗,在A岗繁忙或缺位时,B岗应主动分担或顶岗,A、B岗人员应协同服务、相互监督,保证服务不缺位,及时办理项目登记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向代理机构展示办理进度,接受代理机构实时监督。对外公示显示办结时限要求,接受各方主体监督。
第四条 服务流程及标准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业务系统内提交项目登记申请,申请时应按项目申请要求上传项目材料电子档至中心业务系统。
(1)市直单位项目,在系统中提交办理材料,向中心申请。
(2)各区属单位项目,在系统中提交办理材料,由区招标办审核通过后,向中心申请。过渡时期的区域按过渡政策来执行。
(3)各县(市)属单位项目进入市中心平台交易的,在系统中提交办理材料,由县(市)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向中心申请。
(4)非上述单位项目,在系统中上传办理材料电子档,向中心申请。
(二)中心项目登记岗工作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内受理项目登记申请。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查验,申请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结项目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调整、补充的材料。
(三)(市直、区属、其他单位等非县(市)属)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项目登记完成,代理机构可以继续后续项目流程。
第五条 登记申请所需材料(电子件各1份)
1.工程类项目:委托函、资金落实证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盖电子章)、建设工程控制价(含盖章封面)和工程量清单(含盖章封面)、招标文件(盖电子章)、立项批文(如有)、规划许可(如有)、用地许可(如有)、施工图纸及图审合格书(如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如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如有)、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须提供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如有)等相关文件。其中非公开招标方式须提供批准材料或相关文件。
2.采购和服务类项目:委托函、资金落实证明(如采取容缺受理模式,则需提供单位承诺函)、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盖电子章)、招标文件(盖电子章)、招标采购需求及清单、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如有)。其中采购进口产品须提供财政批文、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须提供市数据资源局审核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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