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公示(公告)服务细则(市中心及分中心)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3-11-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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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将公示(公告)内容提交至数据比对岗,数据比对岗按照本服务细则第四条列明的公示(公告)内容要素进行符合性审核。
2.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公示(公告)内容
根据分类,公示(公告)内容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1.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工程建设项目)
A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
B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C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D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所有的项目都要公示被否决单位)。
E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政府采购项目)
A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B项目名称。
C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
D主要标的信息。其中货物类公告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标的信息;服务类公告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标的信息;工程类公告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标的信息。
E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F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G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H其他补充事宜
I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联系方式,包括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项目联系人以及电话等项目联系方式。
J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如有)
第五条 公示(公告)期限
1.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2.中标公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标公示规范要求
公示环节完整,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应有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表述。
第七条 公示(公告)内容的变更或者更正。
1.对公示(公告)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示(公告)内容和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及时在中心网站发布。
2.依法暂停或终止交易项目的,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应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并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第八条 服务保障
公示(公告)发布之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本服务细则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服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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