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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3-04-1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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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
1. 徽采商城。纳入徽采商城品目且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做到应采尽采,继续执行我市关于徽采商城采购相关文件规定。此类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2.车辆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无论金额大小,做到应采尽采。此类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除协议供货方式外,应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3.集中采购。除徽采商城、车辆、定点采购外,纳入集采目录内的品目,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此类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二、分散采购
4.分散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应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低于公开招标数额的分散采购项目,鼓励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三、采购方式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6.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适用情形,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四、信息公开
7.信息公开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安徽分网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规确定的全省唯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是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均应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hsggzy.wuhu.gov.cn),由系统自动推送到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统一发布。
8. 信息公开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
五、相关说明
9.非政府采购。除车辆、徽采商城品目外,采购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低于6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各采购人按照各单位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规定,执行财务报销程序。此类项目不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不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10.采购计划申报系统。目前,全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和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在建设中,2022年采购计划申报将在这两个系统中实行对接,系统上线后的具体申报路径,另行通知。
11.执行时效。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执行,以后年度均按2022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芜湖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采〔20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货物服务项目操作一览表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
672号)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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