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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2-08-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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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2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要求,经市公管委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立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采购参照采购类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公管〔2021〕43号)同时废止。
四、各县市区(含开发区)遵照执行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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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内容 |
交易监管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建设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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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
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项目投诉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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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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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2年版》(其中能采用小额工程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可采用此方式)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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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采购项目招标投标 |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投诉处理按自行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
执行《关于我市明确市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类项目交易监管部门的通知》(公管〔2021〕48号) |
国企使用政府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无关货物和服务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投诉处理按自行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
执行《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通知》(公管〔202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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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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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及股权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所属国有产权及股权的转让。 |
财政部门 |
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财资〔2021〕210号)、《芜湖市市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资行〔2015〕198号)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属国有产权及股权的转让。 |
国资监管部门 |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产〔2022〕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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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增资扩股。 |
国资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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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各类经营权等) |
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 |
财政部门 |
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财资〔2021〕210号)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出租。 |
国资监管部门 |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芜湖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产〔2022〕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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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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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规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矿业权出让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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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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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权林权交易 |
农村集体产权、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及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的流转交易 |
农业农村部门、自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六)医用设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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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设备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投诉处理按自行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
执行《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芜湖市卫生健康委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芜卫财〔2019〕12号)。其中市属公立医院采购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非乙类5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采购人依法选定采购方式。 |
(七)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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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 |
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项目 |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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