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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方式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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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芜湖市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征集方式,欢迎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问题线索。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内容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一)招标投标、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9.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0.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21.评标、定标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分运用、评定分离方式运用等)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22.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3.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4.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25.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评标专家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9.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3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31.招标人履约管理不到位,出现“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2.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3.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3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35.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36.推进CA 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市县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37.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38.招标人或有关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3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40.尚未实现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41.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42.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本行业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二、联系方式

线索征集电话:0553-3121537

线索征集邮箱:whggzyysh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4座914室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邮编:241001)

※本平台不属于招标投标投诉渠道,如有投诉事项,请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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