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和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芜信用办〔2020〕11号)精神,关于招投标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结果联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信用评价有效期
(一)日常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产生的信用分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1年。
(二)因行政处罚产生的信用分有效期仍为2年,被行政处罚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后,缩短为1年。
现有信用评价评价得分的有效期按以上规则调整。
二、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间或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时间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