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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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12-13】

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制定《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内容描述

设置依据

一、资格条件

1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如非行政强制许可事项要求营业执照有对应的经营范围等)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组织形式(如限制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等)或者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设置其他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认证、登记、资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6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7

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或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作为资格条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8

阻挠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9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10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本地区和外地的供应商、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供应商、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供应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20号)38号

11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二、采购需求

12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3

采购需求完整、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14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八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5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商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6

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8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9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0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1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23

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24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25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6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27

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8

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9

将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0

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或期限超过缺陷责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31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报设区的市及以上市级财政部门审批,且未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32

要求供应商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八条

33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三、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

34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5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6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8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0

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41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2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没有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43

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4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5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或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6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7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四、澄清公告

48

改变采购标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 二十七条

五、其他

49

信息公告未按期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0

信息公告要素不全或不准确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51

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相应的时间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