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予以印发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
(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评价主体为招标人和采购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评价对象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测设计企业和供应商。
第六条 单次信用评价计分采用扣分制。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最终得分为100分减去扣分合计。单次信用评价对每一类失信行为仅评价一次,不累计。单个项目多次评价的,前一次评价的扣分事由,可在后面的评价中继续引用。
每条信用评价计分有效期2年。
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评价对象单个项目信用评价计分为该项目所有评价计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八条 评价对象当日信用分按有效期内该评价对象按行业分类的所有项目信用评价计分平均分计算。评价对象没有评分记录的,得分按75分计算。
第九条 信用评价周期:
(1)工程建设类项目,在每项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自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完成第一次评价,第一次评价后每半年可追加评价一次,在工程竣工(交工)30天内(以竣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最后一次评价。若工期不足半年的,可在工程竣工(交工)时一次性评价。
(2)工程服务类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完成第一次评价,第一次评价后每半年可追加评价一次,完成服务合同内容或者出具成果性文件后30天内完成最后一次评价。
(3)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完成第一次评价,第一次评价后根据合同履约、质保期等约定可追加评价一次;
(4)采购服务类项目在服务期内,自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完成第一次评价,第一次评价后每半年可追加评价一次直至服务期结束。
第十条 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应由评价单位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填写《信用评价计分表》(见附件),并由评价小组成员签字。《信用评价计分表》须以评价单位集体研究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将《信用评价计分表》直接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表》后直接公示信用评价计分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价对象对项目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评价对象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单位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信用评价计分表》重新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继续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部分诚信评价细则的通知》(公管〔2016〕154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诚信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0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1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检测试验单位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2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交通类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27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交通类项目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28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交通类项目建设单位对检测试验单位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29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类项目项目法人对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5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类项目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6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类项目项目法人对检测试验企业诚信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公管〔2014〕137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
单位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
序号 |
行为程度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轻微行为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总体上岗率不足90%的,或项目经理总体上岗率不足90%的 |
5 |
2 |
由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签证不齐全、签字手续不完备 |
5 |
|
3 |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归档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 |
5 |
|
4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的 |
5 |
|
5 |
因施工方原因,未完成合同节点工期要求,导致工期延误10%以下的 |
5 |
|
6 |
一般行为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总体上岗率不足75%的,或项目经理总体上岗率不足75%的 |
10 |
7 |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按行业标准管理人员配备人数不足的 |
10 |
|
8 |
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 |
10 |
|
9 |
因施工方原因,未完成合同节点工期要求,导致工期延误10%-20%((不含)的 |
10 |
|
10 |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质量缺陷且并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10 |
|
11 |
现场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以包代管的 |
10 |
|
12 |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擅自使用 |
10 |
|
1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纠纷的 |
10 |
|
14 |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的 |
10 |
|
15 |
严重行为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总体上岗率不足60%的,或项目经理总体上岗率不足60%的 |
20 |
16 |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
20 |
|
1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完成合同节点工期要求,导致工期延误20%-30%(不含) |
20 |
|
18 |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20 |
|
19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 |
20 |
|
20 |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的 |
20 |
|
2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造假的,机械及设备未按照规定检测投入使用的或超期未检测的 |
20 |
|
22 |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20 |
|
23 |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20 |
|
24 |
因施工方原因,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20 |
|
25 |
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 |
20 |
|
26 |
特别严重行为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总体上岗率不足20%的,或项目经理总体上岗率不足20%的 |
40 |
2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完成合同节点工期要求,导致工期延误30%(含)以上的 |
40 |
|
28 |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40 |
|
29 |
非建设方原因,施工单位单方面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 |
40 |
|
3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 |
40 |
|
|
得分=100-扣分合计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服务类项目建设
单位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
序号 |
行为程度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轻微行为 |
监理工程师总体上岗率不足合同约定70%的 |
5 |
3 |
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
5 |
|
4 |
未按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的 |
5 |
|
5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的 |
5 |
|
6 |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审批的 |
5 |
|
7 |
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巡视、旁站监理的 |
5 |
|
8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批工程、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 |
5 |
|
9 |
一般行为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的 |
10 |
10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 |
|
11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 |
|
12 |
主管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10 |
|
13 |
严重行为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20 |
14 |
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的 |
20 |
|
15 |
在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中,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监理企业未履行 监理报告义务的 |
20 |
|
16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20 |
|
17 |
经调查确认现场监理人员有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
20 |
|
18 |
特别严重行为 |
总监未按照投标文件或监理合同要求到岗履职的 |
40 |
19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
40 |
|
20 |
在较大及以上质量事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40 |
|
21 |
存在商业贿赂等违反廉政合同行为的 |
40 |
|
22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40 |
|
|
得分=100-扣分合计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服务类项目建设
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
序号 |
失信行为程度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轻微失信行为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 |
5 |
2 |
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或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5 |
|
3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5 |
|
4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5 |
|
5 |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5 |
|
6 |
一般失信行为 |
项目负责人与主要设计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勘察设计合同承诺的不一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
10 |
7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0 |
|
8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10 |
|
9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
10 |
|
10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0 |
|
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10 |
|
12 |
一般失信行为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0 |
13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0 |
|
14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0 |
|
15 |
严重失信行为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20 |
16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0 |
|
17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20 |
|
18 |
因对工程现场不了解,勘察设计质量不高造成变更较多,突破投资预算较多的 |
20 |
|
19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合同分包的 |
20 |
|
20 |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40 |
21 |
将勘察设计合同转包的 |
40 |
|
22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40 |
|
23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40 |
|
|
得分=100-扣分合计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表
序号 |
行为程度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1 |
轻微行为 |
中标后因供应商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内签订合同,推迟30个日历天(含)以内的 |
5 |
|
2 |
因供应商原因实际供货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给采购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轻微损失的 |
5 |
||
3 |
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条件有改变的,给采购人造成轻微损失的 |
5 |
||
4 |
货物提供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的,给采购人造成轻微损失的 |
5 |
||
5 |
因质量、时间、售后服务等原因,被采购人约谈1次的 |
5 |
||
6 |
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给采购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轻微损失的 |
5 |
||
7 |
一般行为 |
中标后因供应商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内签订合同,推迟30个日历天以上的 |
10 |
|
8 |
因供应商原因实际供货时间超出合同时间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10 |
||
9 |
货物提供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10 |
||
10 |
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条件有改变的,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 |
10 |
||
11 |
因质量、时间、售后服务等原因,被采购人约谈2次的 |
10 |
||
12 |
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实际损失较大的 |
10 |
||
13 |
严重行为 |
因供应商原因实际供货时间超出合同时间约定,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
20 |
|
14 |
实际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严重低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产品性能指标,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
20 |
||
15 |
中标后擅自将采购合同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20 |
||
16 |
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
20 |
||
17 |
因质量、时间、售后服务等原因,被采购人约谈3次及以上的 |
20 |
||
18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严重的 |
20 |
||
19 |
特别严重行为 |
供应商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给采购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 |
40 |
|
20 |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
40 |
||
21 |
中标后将采购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40 |
||
22 |
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 |
40 |
||
23 |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
40 |
||
|
得分=100-扣分合计 |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表
序号 |
失信行为程度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1 |
轻微行为 |
中标后因供应商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内签订合同,推迟30个日历天(含)以内的 |
5 |
2 |
供应商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时间期限等低于投标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承诺的条件,未造成采购人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轻微的 |
5 |
|
3 |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给采购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轻微的 |
5 |
|
4 |
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轻微损失的 |
5 |
|
5 |
一般行为 |
中标后因供应商原因(除无法抗拒的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内签订合同,推迟30个日历天以上的 |
10 |
6 |
供应商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时间期限等低于投标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承诺的条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较大的 |
10 |
|
7 |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较大的 |
10 |
|
8 |
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较大的 |
10 |
|
9 |
严重行为 |
供应商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时间期限等低于投标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承诺的条件,造成采购人实际损失严重的 |
20 |
10 |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严重的 |
20 |
|
11 |
中标后将采购合同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20 |
|
12 |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劳资纠纷,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20 |
|
13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严重的 |
20 |
|
14 |
特别严重行为 |
中标后将采购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40 |
15 |
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不履约 |
40 |
|
16 |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
40 |
|
|
得分=100-扣分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