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局),各投标人、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我局制定了《芜湖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芜湖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
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人(供应商)投标行为及合同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的评价主体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参与本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和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的评价对象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
第五条 评价内容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良好行为包括评价对象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贡献情况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表彰、表扬通报等进行加分。
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行为披露信息和标后履约不良行为。
第六条 信用评价计分实行100分制。其中初始分为85分,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上限不超过15分。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良好行为累计得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
每条信用评价计分有效期2年。
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良好行为加分和标后履约不良行为扣分,应由评价主体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填写《芜湖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计分表》),并由评价小组成员签字。《信用评价计分表》须以评价主体集体研究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评价对象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披露的扣分,直接获取评价对象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披露的相关信息和扣分值。
第八条 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良好行为加分和标后履约不良行为扣分确定后,将《信用评价计分表》直接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表》后公示信用评价计分信息,
第十条 评价对象对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主体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在收到评价对象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主体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异议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信用评价计分表》重新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继续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芜湖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
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计分表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计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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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15分) |
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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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表彰的 |
加4分 |
同一表彰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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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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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80分) |
行政处罚 |
被处以警告处罚 |
扣15分 |
同一违规行为被并处,以最高处罚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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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以罚款处罚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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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以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处罚 |
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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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披露 |
按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分 |
执行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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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履约监管 |
合同管理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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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
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 |
扣3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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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
标后检查当日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
扣1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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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
扣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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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 |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
每发生1次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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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良好行为加分上限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