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质疑)指引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3-09-15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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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
异议提起的条件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异议受理答复主体 |
异议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6)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
招标人负责项目的异议答复。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
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详见《网上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公管〔2021〕3号)
二、质疑
质疑提起的条件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质疑受理答复主体 |
质疑方式 |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1)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质疑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5)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6)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
以书面形式通过芜湖电子交易招投标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网上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公管〔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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