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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辖区

信息时间:2024-05-3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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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 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采 购代理机构: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子卖场及框架协议

    1. 电子卖场。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 10类品目,包含: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黑白(彩色)A3A4 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碎纸机,应当申报采购计划,无论金额大小,做到应采尽采。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 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3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单项或 批量预算达到 100 万元(含)的,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2.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3 类品目,应当申报采购计划,无论金额大小,做到应采尽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市级、各县区采购人应当在省财政厅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3. 车辆采购。纳入集采目录的车辆采购,应当申报采购 计划,无论金额大小,做到应采尽采。市级、各县(市区采 购人可直接使用省级框架协议结果。省级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参照省级做法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 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4. 其他品目。除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乘用车外的其他货物服务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 30 万元适用于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省级有框架协议征集结果的,市级采购人可使用省级框架协议结果。省级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市级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各县(市区采购人、省级驻芜单位可以参照市级做法, 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满足采购需求原则,自主选择使用省级、 市级框架协议结果,也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

    5. 分散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60 万元。

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应申报采购计划,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方式

    6.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 购预算达到 400 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预算达到 400 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 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7. 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适用情形,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四、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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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cgp-anhui.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规确定的全省唯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 是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信息均应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9. 信息公开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 公告、合同公告等。

    五、相关说明

    10. 非政府采购。除车辆、复印机等 10 类电子卖场、台式计算机等 3 类框架协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低于 30 元的货物服务和低于 60 万元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 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 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执行财务报销 程序。

    11. 执行时效。本通知自 2024  1  1 日起执行。芜湖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的通知》财绩〔2021482 以及芜湖市《关于转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码的通知>的通 知》(财采〔20227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货物服务项目操作一览表

2.《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皖财购〔20231127 号)

货物服务类项目操作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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